森林防火条例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08-26 点击次数: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严明防火时限。2013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二、严控野外火源。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守防火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对于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可实施封山防火措施,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管重点人群。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而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林区施工作业、农业生产、采集山产品、旅游观光等人员必须签订防火责任状,交纳防火保证金。对其巡护监管的责任人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而引起森林火灾的,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对于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长:王宪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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